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手册》及《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办法
1、开学第一周起,学院根据学期课程教学安排,组织研究生教学工作检查,由检查人员和任课教师进行课堂点名并进行记录,并对无故缺课者在学院通报批评。
2、开设大课的公共课、专业课及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并填写“学生考勤表”。学院安排、组织的活动,由学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填写考勤表。
3、任课教师和各系辅导员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学生考勤表交到学工办。学工办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假的程序与要求
三、旷课处理
1、违反学习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⑴旷课5—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⑵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⑶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⑷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⑸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⑹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
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缺勤时,常规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期注册、不参加学校活动,按每天8学时计算。
2、凡单科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
四、迟到处理
1、迟到15分钟以旷课一节论。
2、凡上课铃响后15分钟内进入教室者,须向教师报告后方可入座,下课时立即主动向教师说明并请教师将旷课改为迟到,事后一律不予更改。
3、每门课一学期内迟到、早退三次以旷课一节论。
湖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