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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成果评审办法

一、总  
第一条为使我学院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审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我院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原则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程序,做到评审结果科学准确。
第三条评审工作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三、评审对象、范围、时间及条件
第四条评审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在编教职员工。
第五条评审范围为我院教师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课题项目类、著作类、论文类、获奖类以及课程建设类等。
第六条优秀学术成果评审每三年举行一次。优秀学术成果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11日至1220日,评审时间为12月下旬。
第七条参评成果必须是经新闻出版机关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或出版社出版的论著等。
第八条参评成果符合评审时限要求。
第九条作者姓名及排列顺序与发表或出版时的署名必须一致。
四、评审标准
第十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持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统一。
第十一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性,并符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评奖采用积分制,按照总分高低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项。
     五、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课题项目类的评分细则
1)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计60/项,重点项目计50/项,一般项目计40/项。
2)主持国家级其它类别的立项项目计20/项。
3)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计50/项,重点项目计40/项,一般项目计30/项。
4)主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计40/项,重点项目计30/项,一般项目计20/项。
5)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计40/项,重点项目计30/项,一般项目计20/项。
6)主持湖南省学位办科学研究项目:重大项目计30/项,重点项目计20/项,一般项目计10/项。
7)主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及青年项目各计30/项,一般项目计10/项。
8)主持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大项目计30/项,重点项目计20/项,一般项目计10/项。
9)主持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课题:重大项目计30/项,重点项目计20/项,一般项目计10/项。
5)主持校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计10/项,一般项目计6/项。
6)主持院级社会科学研究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计3/项。
第十四条论文类的评分细则
1)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的论文每篇计30分。
2)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刊物的论文每篇计20分。
3)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刊物的论文每篇计10分。
4)发表于CSSCI源刊的论文每篇计20分。
5)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每篇另计7分。
6)发表的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的每篇另计5分。
第十五条著作、译著、教材等类的评分细则
1)出版学术理论著作:独著,计50/本;合著:第一作者计40/本、第二作者计20/本、以后的计10/本。
2)出版译著:独译,计30/本;合译,计15/本。
3)出版高校教材:国家规划教材,主编计30/本、参编计15/本;省级规划教材:主编计25/本、参编计10/本。
4)出版教学辅导及学习读物等:主编,计20/本、参编,计10分。
第十六条科研及教研的获奖类的评分细则
1)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6的分别计6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5的分别计5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4的分别计40-10/项。
2)获得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6的分别计6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5的分别计5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 4的分别计40-10/项。
3)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5的分别计5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 4的分别计4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3的分别计30-10/项;四等奖,排名第1-2的分别计20-10/项。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5的分别计5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 4的分别计4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3的分别计30-10/项。
5)获得各种学术协会奖:国家一级协会奖,一等奖计20/项,二等奖计10/项,三等奖计5/项;其它级别的协会奖,一等奖计15/项,二等奖计8/项,三等奖计4/项。
6)获得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3的分别计3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 2的分别计2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的计10/项。
7)获得校级奖励:一等奖,排名第1-3的分别计30-10/项;二等奖,排名第1- 2的分别计20-10/项;三等奖,排名第1的计10/项。
8)获得院级奖励:一等奖计10/项,二等奖计8/项,三等奖计5/项。
第十七条课程建设类评分细则
(1) 国家级精品课程:50/门。
(2) 省级精品课程:30/门。
(3) 校级重点/优秀课程:10/门。
第十八条同一作品采最高分制,不累计计分。
六、申报办法
第十九条由申报者本人填写申报表(一式六份),并复印各种相关的佐证材料一份,由学院科研秘书检查核实相关原件。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学院研究所根据规定的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并进行初步的计分,确定提交评委会评审的候选成果。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根据候选成果情况确定授奖数额。学术成果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成果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及一定奖金。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对推荐的候选成果初步计分进行核实,并通过认真审议和民主协商,以计分方式表决,最终按得分多少确定奖励等次。
八、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奖成果颁奖前在学院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一个星期内告知研究所,由研究所复核并报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二十四条获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由评委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不得参计下两届的评奖。
第二十五条学术成果材料一经申报评审,不再退回。
九、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