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科大党发〔2014〕23号)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科大党发〔2014〕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备案。

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院团委统一组织安排,各团支部具体组织实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优秀团员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来校工作、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年12月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在近两个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且无补考,或只有个别课程补考但已补考及格;获得过1项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励,或者获得过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团干中的1项奖励或荣誉),并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指定。发展学生入党,介绍人中原则上要有一名教师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如需外调,须选派党性强、作风正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直属党委分党校或校党委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预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学校党校学员结业鉴定表(复印件)或结业证书(复印件);综合政审报告(附外调旁证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原始记录)等。经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将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直属党委(党总支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并当场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直属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将当次发展对象在其工作或学习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要在本单位公告栏和网页上同时公布。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提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按规定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校党委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加盖校党委公章,以示授权。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议后,将审议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的党员主要负责人联合预审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学生入党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校党委审批教职工入党前,委托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校党委或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时,要求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学院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团委(团总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

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直属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要报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半年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学生预备党员由直属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审议、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进行公示;直属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的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公示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审议。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或湘潭市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档,其中学生的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学籍档案,教职工的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校党委组织部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半年(6月上旬、12月上旬)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并向下通报各党支部。

重视从高年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履行好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把关责任。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要责成直属党委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每年12月上旬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要重视对组织员和特邀党建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由校党委组织部严格管理,统一发放。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科大党发〔2011〕38号)同时废止。